地籍測繪宗地的劃分:
9.1 宗地的劃分
9.1.1在地籍子區內,劃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。
9.1.2 在國有土地范圍內,根據土地使用權狀況,調查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;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范圍內,根據調查確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宗地。
9.1.3 土地權屬界線或歸屬存在爭議的,可將爭議土地單獨設宗。
9.1.4特殊地籍區,可按照登記結果直接確認宗地,保持土地登記結果的完整。
9.1.5同一道路、河流等線狀地物位于不同地籍區、地籍子區,分別確定宗地的,應按照相關部門日常管理中的名稱,統一命名宗地。
9.1.6國有土地、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范圍內,未確定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地塊,原則上不劃宗。在街道地籍區內或鄉鎮地籍區內,已劃宗并編有地號(地籍號)的,按照原有的情況劃宗,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確認或者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確認宗地。
9.2 宗地號的編制
9.2.1 宗地號以地籍子區為單位,按照確定的宗地,采用人工或者信息技術手段,按一定的規則進行編號。
9.2.2 宗地號為5位阿拉伯數字,范圍為00001至99999。同一地籍子區內,相同土地權屬類型宗地,其宗地號不得重復。
9.2.3 宗地新增、分割、合并的,根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,在宗地最大碼后續編宗地號,原宗地號不再使用。
9.2.4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調查預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號為5位阿拉伯數字,且在地籍子區內不重復的,可直接將預編的宗地號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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